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4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謝清昕律師被告己○○
丁○○甲○○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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