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複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被告乙○○原住嘉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19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李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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