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00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祥立 債務人 余世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祥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零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祥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余世華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