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730號債權人 宋明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UMARJI 蘇馬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據中譯本。
二、清償期及利息之約款。
三、釋明利息5,280元部分得計息之法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