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483號聲請人 吳東嶸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吳重輝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號)於民國110年5月3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