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理人 陳哲彥 住臺北市○○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郡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名郡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