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3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俊元 、 林進嘉 即 林哲弘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亦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王俊元、林進嘉即林哲弘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王俊元戶籍設於雲林縣斗六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就相對人王俊元之聲請應予駁回。另查,相對人林進嘉即林哲弘住所設於彰化縣花壇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亦非適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