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債務人 黃國保 代理人 鄧又輔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870元(計算式:[(5+1)×43×15]-1,000=2,87
0),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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