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3號

原告東方帝景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博治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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