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51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于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4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肆陸伍壹公克,含外包裝袋貳個)、吸食器壹組(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秤重析離)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于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淨重0.4681公克、驗餘合計淨重0.4651公克)、吸食器1組(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秤重析離),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聲請意旨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扣得上述毒品,嗣被告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上揭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裁定、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上述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無法完全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袋2個)、吸食器1組(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秤重析離),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