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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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10號原告劉○○住屏東縣○○鎮○○里○○街00○0號被告劉○○被告劉○○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
二、被繼承人陳○○所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如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應提出房屋稅籍證明書。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