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國字第3、112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原告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救字第2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訴訟救助卷宗核閱屬實。本件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