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年度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年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請人 陳善鑒 相對人 陳善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民事訴訟法第535條及第536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及第538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為禁止聲請人於坐落連江縣○○鄉○○段○○○○○號土地上繼續施工建造房屋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以102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在案;相對人迄今尚未就上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所欲保全之請求對聲請人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等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足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處分事件卷宗核閱確認屬實。是聲請人請求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及第538條之4,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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