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
樓之2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