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丁○○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803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丙○○被訴強盜等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3日以96年度訴字第2803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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