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侵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聲字第13號聲請人被告 戴金淼 選任辯護人 何文雄 律師
鍾承駒 律師 康雲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0
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與甲○○為夫妻,甲○○因告訴人A女所述不實遂基於義憤指責A女,此乃一般人之情緒,且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1223號為不起訴處分,本案並未查得被告有為強制性交犯行之積極證據,被告自無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被告願提出保證金以確保日後到庭審理或執行,且若限制被告與甲○○不得靠近A女,以及遠離A女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即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
2日以105年度侵訴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因被告及檢察官均不服而提起上訴,復於106年4月19日將全案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羈押被告在案,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案已非本院繫屬中之羈押被告案件,被告以其於本院審理中遭羈押為由,聲請本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林姿秀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