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69號附帶上訴人甲○○即被上訴人
主文以上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乙○○等人因96年度南簡字第6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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