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告 黃宗元
一、原告前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被告 李恒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3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541,110元,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540,61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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