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31號聲請人 林明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美珠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全字第14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234,000元,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3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且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定21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及本院民事庭已通知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二、經查,聲請人就同一提存事件(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31號)前已聲請本院裁定返還,現由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42號審理中。是以,聲請人於上開事件審理終結前,即再就同一事件而為相同之聲請,核屬無必要之重複聲請。從而,本件聲請即無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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