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偉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楊大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88號、第2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偉誠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顏偲凡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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