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63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附件「其他約定事項」。用以證明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是否及於相對人於抵押權設定前所負、抵押權設定時尚未清償之一切債務。
二、於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5月4日起至105年5月3日止)內發生債權之證明。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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