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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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642號聲請人台灣美津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銀行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