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46號原告 黃世雄 被告 楊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事項;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被告年籍資料及住居所地址,經本院分別於民國99年12月13日當庭命原告補正,並於99年12月29日通知原告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駁回,該通知已於100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