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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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65號原告 黃文玲 被告 賴淑瓊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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