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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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20號原告貿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閔晨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4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441,59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328,66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28,1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