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智權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