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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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饒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饒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於民國113年3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經移送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3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531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經核上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