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 黃湘茹 訴訟代理人 廖庭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紫綾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