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選任辯護人余德正律師被告乙○○
號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 律師
李建慶 律師 王志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