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之債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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