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81號再審原告 陳龍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賴冠宇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