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263號聲請人 鐘曉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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