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宜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蝴蝶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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