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侑菲
曾養保選任辯護人呂家鳳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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