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03號原告 鴻煬 汽車材料行法定代理人 張國鋒 被告 陳世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法官張瀞文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書記官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