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82號
原告 楊尚樺
被告 吳冠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36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都韻荃
法官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涂文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82號
原告 楊尚樺
被告 吳冠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36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都韻荃
法官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