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祭祀公業 楊恊發 法定代理人 楊焜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 王素芳 即王素芳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之面積為2,841平方公尺,而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7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19,370元【計算式:570×2,841=1,619,3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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