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 律師被告庚○○
戊○○壬○○己○○丁○○乙○○被告隋○○民國82.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劉○○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癸○○
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