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八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肆叁伍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毒偵字第188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嗎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香菸壹支(驗餘淨重0.435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6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89年10月24日釋放,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188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裁定影本、不起訴處分書(網路列印本)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香菸1支,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海洛因、嗎啡、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353公克),有該院99年5月7日草療鑑字第0990500017號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香菸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嗎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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