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乙○○
樓本件原告與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尚應繳納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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