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172號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李春鋒 債務人 王雲雲王淑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肆萬柒仟叁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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