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呂佩菡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 律師被告 李子建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簡字第40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子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原告於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390號案件審理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21日,向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分為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8號案件(後改分為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案件)審理,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部分,並已於108年3月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乙節,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故原告重複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予駁回。
至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前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權利,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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