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628號聲請人 李榮賜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 李黃玉琨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聲請人李榮賜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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