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智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智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伍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智祥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柯智祥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汪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