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送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92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92號事件已於民國103年8月20日裁定並送達聲請人,該事件之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於103年9月3日對該事件承審合議庭法官提出迴避聲請時,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因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詹慶堂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