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245號債權人 蔡佳琳 債務人 劉鬲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鬲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鬲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除Line對話紀錄外(如存證信函及回執)或其他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401,000元之依據。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惠晴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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