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元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己○○、戊○○、丁○○○、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0,241元,應繳裁判費114,6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10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