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615號債權人 彭文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芳江 、 張晃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須區分列出各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給
付之金額,如有與他人連帶給付之部分,亦應具體表明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