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聲字第11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武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林武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雖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而予以羈押在案。惟其嗣於102年5月1日,已因另案入監服刑,則其既非屬本院羈押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綺珍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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