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理事資格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4號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總工會因98年訴字第94號確認理事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上訴聲明第三項為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共計第二審之裁判費為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美鳳